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12.02.07修訂
壹、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暨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貳、目的: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主動積極為民眾解決戶政疑 難問題,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
參、實施要領:
一、時間:每月最後一週之週三下午14:00至16:30,遇國定假日順延至次日;惟有特殊情形 者,得視主任公務處理情形直接約見。
二、地點:本所主任室或會議室(含溪美辦事處)。
三、受理方式:
(一)於約見前七個工作天提出申請,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向本所研考登記 (分機106),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資料,並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 住址、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 額予以預約登記。
(三)每次安排件數以二案為原則,每案以1小時為限,如遇必要時戶所得酌予增加。
(四)同一案件到場人數以不超過5人為原則,案件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 人者應附當事人之委託書。
四、受理登記處理: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所權責範 圍者,應予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
五、如遇下列情事者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 或不實者。
(二)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確定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四)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五)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六、約見通知:至遲應於約見三個工作天前電話通知陳情人約見之時間。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 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申請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 見。
七、約見預備:本所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各課,俾以了解案情提供 資料,約見當日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各課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規定時限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 答復陳情人。問題非屬其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 請主任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案件列管:由研考承辦人員對人民陳情案件登錄、記錄、列管、追蹤及考核等事項。
肆、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
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