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不雅或與他人同名時,可以改名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末碼為「4」,或者諧音不雅經戶政事務所核准,也可以申請更改號碼,但以1次為限。
民眾劉小姐日前至戶政所表示想更改身分證號碼,因為身分證末3碼為「444」,雖然自己本身不太在意,但身旁的人總覺得不好不吉利,所以想申請改號。經戶政所人員審核,劉小姐符合內政部可以申請變更統一編號的規定,爰同意劉小姐改號。
三重戶政事務所表示,依內政部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或者末位數字為「4」,可以申請改號;其他情形如諧音不雅申請改號,則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並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經查明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如遭通緝、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交付感訓處分、受有期徒刑等),經戶政所核准,以1次為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由本人檢附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民眾在更改身分證統號完成後,可以透過內政部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向健保署申請新身分證統號的健保卡,及通報稅務和地政機關基本資料和地籍資料變更。
戶政所貼心提醒,身分證統一編號為識別個人身分之專屬代碼,其配賦與管理具有穩定性、識別性、正確性及專屬性,原則上不宜任意變更。是以民眾更改身分證號碼,仍宜審慎為之,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