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智慧政府政策及簡政便民服務,內政部以115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778號函請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縣(市)政府加強向民眾宣導使用線上聲明及各項當事人免親自到場措施,降低民眾辦理地政業務前需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情形。
經查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計有線上聲明措施、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15項替代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線上聲明、設置土地登記印鑑等替代措施申辦土地登記,減省奔波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
詳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0?mcid=3877。

*憑證應用表真意
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指定網站登錄相關聲明登記資訊,以向登記機關表示義務人處分真意
*代理人核對身分
藉由專業人士(開業地政士或律師)核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效果
*網實結合
當事人無需親自到場,利用網路聲明搭配實體案件,代理人即可送件